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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证人的权利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且对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 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只起诉债务人,但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

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选择单独起诉借款人或保证人,也可以同时起诉。

3. 诉讼时效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4. 保证期间 :

一般保证中,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保证中,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则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 保证方式的法律认定 :

如果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则视为一般保证。

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没有明确约定而根据合同意图可以推断出连带责任,则视为连带保证。

6. 保证人的追偿权 :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同样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因司法管辖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上述信息以最新发布的法律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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