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 不被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29条,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合同期满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
2. 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被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的劳动。
3. 适当减轻工作 :如果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工作。
4. 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 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6. 产假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的情况下,怀孕未满4个月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享受42天产假。
7. 生育津贴 :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8. 其他待遇 :包括适当的工间休息,以及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申请生育津贴。
以上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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