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 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以上规定确保了不同犯罪类型和刑期的犯罪分子,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会有所区别,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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